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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被判死刑。

罪名是故意杀

但被告不承认起诉书上的罪行。

孙紫萱(六月十三)、叶雨菡(八月十二)及慕容若兰(九月一)三起被杀案,罪证充足,被告被判有罪。

被告的自白书被认为不实而未被采用。

一审开庭时被举出的证物如下:1。

意大利短靴一双(置于慕容若兰的房间内,为被告的现场遗留物。

)2。

红褐色领带一条(与慕容若兰尸体颈上的勒痕吻合。

)3。

色长筒丝袜一只(与勒死叶雨菡的那一只是同一双。

)4。

白色高跟凉鞋一只(与在孙紫萱阴道内的那只是同一双。

)5。

黑色高跟凉鞋一只(与在叶雨菡阴道内的那只是同一双。

)6。

粉色高跟凉鞋一只(与在慕容若兰阴道内的那只是同一双。

)检察官对现场鉴定的问话:问:被害者(慕容若兰)对加害者有没有抵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