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国的规则(3-4)(6/6)

8)理解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的;

9)连续旷工24小时或一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72小时的;

10)有意的损害公司物品、利益、商誉、安全等行为和任何欺骗公司的行为的;

11)其他故意或非故意造成公司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达5000帝国币或以上的;

12)工作绩效低下,按绩效考核规定到达开除标准的;

13)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作出对公司或他造成严重损害的;

14)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的;

15)未经许可仿效男上级主管员签名、盗用印章或未批准擅自使用印章的;

16)参加权主义组织、恐怖组织等非法组织的;

17)非法集会、结社、聚众闹事、罢工、游行的;

18)被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的;

19)帝国法律规定的其他形。

六、程序

由部门负责提出,行政事部实施,总经理审核批准,员工须无条件确认。行政事部执行行政处分(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财务部执行经济处罚(罚款金额),行政事部对惩罚文件进行存档。

七、申诉

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处罚决定;但合同包者例外,其主可以向公司申诉。申诉流程为:首先向行政事部提出,由行政事部向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后,异议成立,改变惩罚结果,报总经理审核批准。异议不成立的,及时答复其主

八、附则

本制度解释权归行政事部所有。

本制度自公布之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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