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刑法课(一)(16/16)

〉然而,如此却违

背罪刑法定义中行为刑法─亦即以当事行为为科刑标准的内涵,所以新

修正刑法已改为:行为后法律有变更者,适用行为时之法律。但行为后之法律有

利于行为者,适用最有利于行为之法律。〈从旧从轻〉其实,修正前后虽然

条文不同,法律效果却是一样的,只是修正后的法律条文才符刑法最根本的要

求─新的条文不能对已经发生的事实溯适用。

至于行为后之法律如果有利于行为,为什麽要适用行为后之法律呢?要

是因为既然会都已经不觉得这件陈年往事有可非难了,我们罚这个行为还有

意义吗?

注二:这种教学方法对大家来说也许很震撼,甚至有会问,陈湘宜老师这

样算不算妨害风化罪章中的公然猥亵〈刑法第234条〉?根据我国法律实务界

解释〈院字233号〉,不特定或多数得以共见共闻就算『公然』,固然

学生们不是不特定,是多数;然而大法官释字45号解释理由书中提到:

特定多数之计算,以各罪成立之要件不同,罪质亦异,自应视其立法意旨及实

形己否达于公然之程度而定。

拙见,以公然猥亵罪的立法目的而言,不宜将老师基于学术自由在特定同学

面前作出的裸露行为视为公然(如果在学生面前的教学能视为公然猥亵,那跟

学有关的学系都要关门大吉了);同时这还是老师业务上的正当行为〈刑法第2

2条〉,足以排除这件事的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