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刑法课(九)(7/13)

罪疑唯轻两个罪名都不成立。

干,你搞得这麽複杂,而且检察官和法官采不採信你的少数学说是一事,

有没有想过以后上课别玩这麽大就没有这些困扰?没关係,你说服我了,强制

就强制

再说一次,我可不是有的公狗,纯粹是上课需要。

小小平,咱们上了(乐)。

对了,老师再让你安心一点,你就算真的强制程老师你也会无罪的。

正在我脱裤子时,陈老师没没尾丢了这一句出来。

陈老师接着道:你念一下刑法第22条第一项。

对于男以强、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

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一手提着脱到一半的裤子,一手拿着小六法乖乖念着法条。

你觉得为什麽你不会该当强制的构成要件?即使你真的以强制力

程老师得逞。

陈老师问。

我想了很久,手段?行为?客体?想不透哪。

我要公开一个秘密─

陈老师正经八地把食指举在眼前,那是她要认真讲一件事时的习惯动作。

湘宜学妹!

程老师好像会意过来陈老师要讲什麽,急忙打断陈老师的宣告。

程老师不是男也不是,不该当这条法条的行为客体,程老师是所谓的

妖!

靠,这是拍电影喔,怎麽可以那麽扯,我眼前的这个超级正熟怎麽可能是

妖!严格讲,程老师是变,原本别是男,后来遵循自己体内真正的

渴望而变,老师故意用妖称呼,是因为在泰国,他们身份证上分成三

别,不是只有男两种,还有第三种─妖,但是我们的很多刑法法条都以

『男』作为行为体或客体,这其实不时宜。

法条只要写明『』就可以了,都有自权,难道只保障男的权利吗

?像程老师这样的变如果被侵害了,行为可以张她非男非,外观是

、dna鉴定则是男,既不能证明她是男也不能证明他是,在证据不

足的况下,以罪疑唯轻的法理为强制的行为脱罪!

陈老师气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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