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刑法课(九)(7/13)
罪疑唯轻两个罪名都不成立。
干,你搞得这麽複杂,而且检察官和法官采不採信你的少数学说是一事,
有没有想过以后上课别玩这麽大就没有这些困扰?没关係,你说服我了,强制
就强制
。
再说一次,我可不是有就
的公狗,纯粹是上课需要。
小小平,咱们上了(乐)。
对了,老师再让你安心一点,你就算真的强制程老师你也会无罪的。
正在我脱裤子时,陈老师没没尾丢了这一句出来。
陈老师接着道:你念一下刑法第22条第一项。
对于男以强
、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
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一手提着脱到一半的裤子,一手拿着小六法乖乖念着法条。
你觉得为什麽你不会该当强制的构成要件?即使你真的以强制力
程老师得逞。
陈老师问。
我想了很久,手段?行为?客体?想不透哪。
我要公开一个秘密─
陈老师正经八地把食指举在眼前,那是她要认真讲一件事时的习惯动作。
湘宜学妹!
程老师好像会意过来陈老师要讲什麽,急忙打断陈老师的宣告。
程老师不是男也不是,不该当这条法条的行为客体,程老师是所谓的
妖!
靠,这是拍电影喔,怎麽可以那麽扯,我眼前的这个超级正熟怎麽可能是
妖!严格讲,程老师是变
,原本
别是男
,后来遵循自己体内真正的
渴望而变成
,老师故意用
妖称呼,是因为在泰国,他们身份证上分成三
种别,不是只有男
两种,还有第三种─
妖,但是我们的很多刑法法条都以
『男』作为行为体或客体,这其实不时宜。
法条只要写明『』就可以了,
都有
自权,难道只保障男
的权利吗
?像程老师这样的变如果被侵害了,行为
可以张她非男非
,外观是
、dna鉴定则是男
,既不能证明她是男
也不能证明他是
,在证据不
足的况下,以罪疑唯轻的法理为强制
的行为
脱罪!
陈老师气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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