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刑法课32(12/12)

陈湘宜副教

授的上课内容没有问题,她是个杰出的好老师。卧底任务结束。

嗯,这个秘密我会永远放在心里。

我把笔记本放在洗手台,蹑着脚尖倒退着走出了洗手间。

注:刑法227条─第一项: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者,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项: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为猥亵之行为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第三项: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项: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一项、第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简单讲,与4岁以下男罚比较重,4岁到6岁也罚,但罚比较

轻;与6岁以上男,刑法没规定处罚。

但儿童及少年易防制条例则处罚满6岁但易者,所以陈湘宜老师

才说不要扯到易或脱离家庭,原则上满6岁就没事。

而且这边还是意的况,所以只罚的未遂犯,意猥亵就不罚了。

如果一开始就是强制,直接跳到222条第2款犯前条(22条的强

罪)之罪而有下列形之一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二以上共同

犯之者。

二、对未满十四岁之男犯之者。

三、对神、身体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之犯之者。

四、以药剂犯之者。

五、对被害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驾驶供公众或不特定运输之通工具之机会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居住之建筑物、船舰或隐匿其内犯之者。

八、携带兇器犯之者。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结论就是,强制4岁以下有加重,4到6岁依一般强制罪处

罚;意的话6岁以下要罚,4岁以下罚更重。

如果是易,标準提高到8岁以下都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