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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条第五项对於有立法定义,是指下列侵入行为。

1、以器进入他器、门或腔之行为。

2、以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器;门之行为。

以外满足慾的行为均可称为猥亵,惟法律并无定义规定,而依实务见解,猥亵指其行为在客观上足以诱起他欲,在主观上足以满足自己欲之谓,惟如此之概念於实际案例的判断上往往引起不同见解。

司法实务多依《刑法》公然猥亵罪定义,采认行为须同时符合意图、公然、及猥亵行为,三大要件,才能成立犯罪,换句话说,被告行为愈明显符合上述三要件,触法机率就愈高。

《刑法》公然猥亵罪明定:意图供观览,公然为猥亵之行为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意图供观览,是指行为主观上有意让他看到自己的猥亵行为;公然,则指不特定得共见共闻,也就是任何一位路、民众都可看见;因此要构成公然猥亵罪,须同时符合上述三大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但是实际上,以李婉仪议员在议场穿着透视装为例,其中或许满足意图供观览,及公然,两要件,但是你无法说她内衣外露是猥亵行为。

然而裸露身体究竟是否为猥亵行为,刑法说使用以外满足慾的行为均可称为猥亵,实务见解则是认为,猥亵是指其行为在客观上足以诱起他欲,而在主观上足以满足自己欲,这样模糊的定义,每每导致强案中,犯罪穿着露来为自己辩护,明明是自己的错却强要归罪给被害者。

第一波攻击是由民间哺团体刊登在各大报的版面,一位帮婴儿哺的母亲,裸露房让婴孩吸允的照片,这应该是出於摄影大师的手笔,整个画面虽然有母亲丰满的房和分泌汁的,但是整个画面给一个无比温馨甜蜜的氛围,一点都没有色的模样,标题是:类最美的器官…广告中强调母亲的哺行为充满着母,不应该被视为色,她甚至比维纳斯的雕像更美更真实,她们一方面批判政府及民间公司哺室设置不足的现况,另一方面鼓励母亲不用害怕,当婴孩有需要的时候,大方的在公共场所哺婴儿,也因此她们除了要求政府修法增加哺室,并且修法鼓励母亲能在需要时在任何场所哺婴孩。

由於国民身心健康保护法中,第五项就是针对母亲亲自哺育婴儿的相关规定,因此很快的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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