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世纪前传:冰峰魔恋】第六十二章(2/31)
丈夫的允许下,可以在公共场合直立行走。
第九条:妻在公共场合下对项圈的佩戴应为非强制
要求。
第十条:妻在其丈夫的后宫之中地位最为显贵,法律上将其视为其拥
有者的最,即宠
。
第十一条:宠负有管理其拥有者的后宫之责,可在其拥有者的赏罚体
系下,对其他隶行赏罚之权。
第十二条:任何被其男亲属出售的
动产都可在一年内被强制召回,强
制召回条件为其男亲属支付买卖合同时买方支付的等额价款。
第十三条:妻不在前条规定的一年强制召回期限之内,因其男
亲属
已转变为其现有的主。
动产等级条例
条:自本条例施行之起,
动产应属于低等
别,男
公民应属于
高等别。低等
别需要高等
别的全面监护与指导,低等
别需要时刻对高等
别保持尊敬,服从高等
别的安排。
第二条:一切立法、司法、行政机构必须制定针对动产的特别管理办法,
严格规范动产的出境、就职、饮食、服装、语言等方面的社会生活,从而保
证男公民的监护与管理权。
第三条:动产,即已出售或尚未出售的
动产、自由
、妻子、
妻,
隶等,与男
公民所存在的一切关系,应在
隶法案第二条
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四条:自由为
动产的最高等级,其在法律上的地位高于被所有
役的动产。
第五条:育有一子的妻子在法律上的地位高于未婚动产以及无子的
妻子。
第六条:育有一的妻子在法律上的地位高于无子
的妻子以及未
婚动产。
第七条:无子的妻子在法律上的地位高于未婚的自由
。
第八条:妻为法律正式认定的一名男
公民的后宫宠
,这一等
级为被役的
动产的最高等级。
第九条:育有一子的妻在法律上的地位高于无子的妻
以及
隶。
第十条:育有一的妻
在法律上的地位高于无子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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