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刑法课(三十一)(6/13)

台下的同学点如捣蒜,确实,一开始徵求男生上台,真的是完全没有愿意一亲赖x洁芳泽,但在老师推波助澜下,一下子三个都勃起了,如果她再鼓吹到我们愿意真的对赖x洁实施强制,那不是太过分了吗?平常亲切充满气质的赖妈妈,谁会狠心对她产生慾啊?陈湘宜这个教唆犯真的很可恶。

所以在大修前的旧刑法29条关于教唆犯的规定是:第一项─教唆他犯罪者,为教唆犯。

第二项─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处罚之。

第三项─被教唆虽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论。

但以所教唆之罪有处罚未遂犯之规定者,为限。

请注意第三项,被教唆者虽然没有犯罪,教唆者仍然要处罚喔,是基于教唆犯的恶重大之故。

新旧刑法最大的差别就是第三项的废除。

现代刑法已经不是处罚行为的恶,而是处罚行为的行为。

所以旧刑法的29条第三项,也就是以往称为『未遂教唆』的况,这里教大家一个简单的区别,就是『由后往前念』,『未遂教唆的』意思是:『教唆犯的未遂犯』。

也就是你教唆了,但教唆的这个行为发生未遂的况,根本没去犯罪。

至于另外一个名词,『教唆未遂』,则是由后往前念:『未遂犯的教唆犯’d,也就是你教唆家犯罪,家已经着手,变成未遂犯了,这时你就是教唆未遂。

我有预习过,现在才知道原来这两个名词是不同的意思;那可以想像『帮助未遂』和『未遂帮助』也是相同逻辑。

哇,原来教唆他犯罪虽然很可恶,但也要对方真的犯罪才会被罚,新刑法的规定是─29条第一项:教唆他使之实行犯罪行为者,为教唆犯。

第二项:教唆犯之处罚,依其所教唆之罪处罚之。

已经没有第三项了。

也就是修正后的新刑法导入『共犯从属』的概念,如果正犯既遂,就论共犯的既遂;正犯未遂,就论共犯的未遂。

不再像以往是采『共犯独立说』的立场,连主行为都没犯罪也可以把论教唆犯来处罚。

听到这里,缺乏感官的刺激太久,我们三个又变软了,看到我们软趴趴缩成一球的小,陈湘宜老师很贴心的撩起赖老师的窄裙,露出我们早就渴望不已、想拜见尊颜的私处来。

赖x洁的熟阴毛就如我们想像的一样,浓密且乌黑,布满了整个阴阜,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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