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刑法课32(10/10)

赖x洁客套地谢谢大家的配合,然后拿起衣物,先往洗手间走去。

现在还没到下课时间,陈老师还要再总结,所以她不打扰我们,先出去整理服装仪容。

看到她忘了刚刚掉在地上的假警察手册─其实只是普通的笔记本,我连忙追了出去,等到我踏进洗手间时,听到:高级督察赖以洁回报,陈湘宜副教授的上课内容没有问题,她是个杰出的好老师。

卧底任务结束。

嗯,这个秘密我会永远放在心里。

我把笔记本放在洗手台,蹑着脚尖倒退着走出了洗手间。

注:刑法227条─第一项: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项: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为猥亵之行为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项: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项: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项、第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简单讲,与14岁以下男罚比较重,14岁到16岁也罚,但罚比较轻;与16岁以上男,刑法没规定处罚。

但儿童及少年易防制条例则处罚满16岁但易者,所以陈湘宜老师才说不要扯到易或脱离家庭,原则上满16岁就没事。

而且这边还是合意的况,所以只罚的未遂犯,合意猥亵就不罚了。

如果一开始就是强制,直接跳到222条第2款犯前条(221条的强制罪)之罪而有下列形之一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二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对未满十四岁之男犯之者。

三、对、身体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之犯之者。

四、以药剂犯之者。

五、对被害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驾驶供公众或不特定运输之通工具之机会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居住之建筑物、船舰或隐匿其内犯之者。

八、携带兇器犯之者。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结论就是,强制14岁以下有加重,14到16岁依一般强制罪处罚;合意的话16岁以下要罚,14岁以下罚更重。

如果是易,标準提高到18岁以下都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