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刑法课32(5/10)

易者,依<b>刑法</b>之规定处罚之。

十八岁以上之与十六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之易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

29条:以广告物、出版品、广播、电视、电子讯号、电脑网路或其他媒体,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诱、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易之讯息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老师帮你们简单整理一下,也就是说<b>刑法</b>规定与16岁以下青少年要处罚(注),但不代表与16岁以上就没事,重点是在于易,如果没有金钱上的对价关係,满16岁就可以了,至于民法上有没有构成侵犯亲权,或者<b>刑法</b>上的和诱、略诱罪,那是另一个问题,总之,不要害家离家出走或易的话,行为对象满16岁是无罪的。

大家认为赖x洁教唆老师去强制小平,要处罚的举手。

全班大概有3分之1的举起手来。

什幺,那是认为不需要罚的比较多啰?认为不用处罚的举手。

竟然也是大约3分之1的同学举手,原来有3分之1的同学是没有主见或投废票、或根本不想理老师的。

你们投票的结果就说明了以往学界的状态。

老师微笑着点了点,似乎在称许我们班是孺子可教也,刚好常态分布。

陷害教唆的处理方式,通说是不可罚,因为警方身为幕后的诱使者,并没有要攻击法益的意思,警方是执法者耶,怎幺可能真的希望大家来援,正如赖x洁刚刚也绝对不是希望我真的小平一样。

嗯嗯,这样说我完全可以接受,也就是教唆行为除了引起正犯为不法行为的决意,还必须有让正犯实现构成要件的双重故意。

可是学者传统的多数看法,是认为必须处罚哟。

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是,行为出于陷害他之动机而教唆,恶更深,更有处罚之必要!不过我们之前讲过,现行<b>刑法</b>的思已经不在于处罚恶,所以这个说法自然就落伍了。

不过接下来这个原因,我想是主张不可罚说无法反驳的。

本来是剑拔弩张的气氛,随着柯俊毅,我也内赖x洁后,陈湘宜老师自顾自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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