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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李福伶对指控的金额没有异议。
辩解其能主动待问题,请求轻判。
蓟原市中级民法院认为:被告
李福伶收受工作对象1000万元现金,其行为属“国家工作
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
财物为他
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辩护认为被告
前80万元属于个从零星存款,不以受贿论处,之辩护理由可以采纳,但期辩护晓晨公司送给被告500万元属于投资,因缺乏证据,本法庭为不予。
鉴于李福伶能够主动待问题,且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之前,全部如实
代了上述犯罪事实,根据最高
民法院有关规定,可比照自首,被告还退清了全部所收款物,有真诚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定案结论蓟原市中级民法院根据全国
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