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刑法课(二)(17/20)
师又跳上课桌,双脚蹲在课桌上,身子微微后仰,张开一双玉腿,向
大家展示她现在黏煳煳的粉红色阴户:刚刚小平确实没把阴茎入老师的体内
,只把尿道抵紧老师的阴道开。
这一个秽的举动不知道又夺走多少的鼻血。
瞧,老师现在阴道内都充满小平的,如果接触不算是接的一种,那
刚刚小平顶多只能该当猥亵而非,因为出的已经不能算是身体的一部
分,也不算是器物,以进入老师体内当然不是的一种。然而,不发生
却让老师受孕,你们觉得这样理吗?是不是违背了强制罪立法的缘由,
无法保障和其配偶,随时可能让在非的状况下怀他的小孩导致血
统的不纯正。
是啊,我该怎麽跟师丈代啊。
所以,
老师说着起双腿跳下课桌,无暇擦拭由阴道内潺潺流出的,拿了几张
面纸往胯下塞着、夹紧,便裸着下半身便继续在白上写着提要;而面纸与老师
胯下紧密接触的部分,正逐渐地被我的濡湿着呢,像入了水的夜市捞金鱼摊
子的纸,颜色从光亮纯白到略显透明,只不过别捞金鱼,我捞的则是老师的
鲜美鲍鱼。
依我的解释,接当然包括单纯的接触,不一定限于入的状态;否则两
个孩阴户对阴户(俗称磨豆浆)的同间行为也不会是,光伸出舌舔弄
阴茎、而不将阴茎入腔的况也不会是,刚刚小平那次处男的也不
是了;将使得强制猥亵和强制的界线暧昧不明,也不符强制罪的立
法源由。不过,所谓接触式的应该要局限在可能引起男生殖器部分的病
传递、或导致怀孕的前提,例如阴户与阴户的接触,与阴户的接触或门与
腔、、阴户的接触等等等。所以说,构成要件的明确非常重要,如果构
成要件的定义暧昧不明,解释也一定要相对严谨,仅能止于『解释』,而不能流
于类推适用。
之前台湾发生一件桉例:某位子遭男强制为该嫌犯以舔的方式
,最后法官以强制罪判决。如果依老师的看法,根据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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