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刑法课(二)(17/20)

师又跳上课桌,双脚蹲在课桌上,身子微微后仰,张开一双玉腿,向

大家展示她现在黏煳煳的粉红色阴户:刚刚小平确实没把阴茎入老师的体内

,只把尿道抵紧老师的阴道开

这一个秽的举动不知道又夺走多少的鼻血。

瞧,老师现在阴道内都充满小平的,如果接触不算是接的一种,那

刚刚小平顶多只能该当猥亵而非,因为出的已经不能算是身体的一部

分,也不算是器物,以进入老师体内当然不是的一种。然而,不发生

却让老师受孕,你们觉得这样理吗?是不是违背了强制罪立法的缘由,

无法保障和其配偶,随时可能让在非的状况下怀他的小孩导致血

统的不纯正。

是啊,我该怎麽跟师丈代啊。

所以,

老师说着起双腿跳下课桌,无暇擦拭由阴道内潺潺流出的,拿了几张

面纸往胯下塞着、夹紧,便裸着下半身便继续在白上写着提要;而面纸与老师

胯下紧密接触的部分,正逐渐地被我的濡湿着呢,像入了水的夜市捞金鱼摊

子的纸,颜色从光亮纯白到略显透明,只不过别捞金鱼,我捞的则是老师的

鲜美鲍鱼。

依我的解释,接当然包括单纯的接触,不一定限于入的状态;否则两

孩阴户对阴户(俗称磨豆浆)的同间行为也不会是,光伸出舌舔弄

阴茎、而不将阴茎腔的况也不会是,刚刚小平那次处男的也不

了;将使得强制猥亵和强制的界线暧昧不明,也不符强制罪的立

法源由。不过,所谓接触式的应该要局限在可能引起男生殖器部分的

传递、或导致怀孕的前提,例如阴户与阴户的接触,与阴户的接触或门与

腔、、阴户的接触等等等。所以说,构成要件的明确非常重要,如果构

成要件的定义暧昧不明,解释也一定要相对严谨,仅能止于『解释』,而不能流

于类推适用。

之前台湾发生一件桉例:某位子遭男强制为该嫌犯以舔的方式

,最后法官以强制罪判决。如果依老师的看法,根据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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