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刑法课32(6/12)

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

29条:以广告物、出品、广播、电视、电子讯号、电脑路或其他媒体

,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诱、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易之讯息者,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币一万元以下罚金。

老师帮你们简单整理一下,也就是说b刑法/font/b规定与6岁以下青少年

处罚(注),但不代表与6岁以上就没事,重点是在于易,如果没

有金钱上的对价关係,满6岁就可以了,至于民法上有没有构成侵犯亲权

,或者b刑法/font/b上的和诱、略诱罪,那是另一个问题,总之,不要害家离家出走或

易的话,行为对象满6岁是无罪的。

大家认为赖x洁教唆老师去强制小平,要处罚的举手。

全班大概有3分之的举起手来。

什么,那是认为不需要罚的比较多啰?认为不用处罚的举手。

竟然也是大约3分之的同学举手,原来有3分之的同学是没有见或投

废票、或根本不想理老师的。

你们投票的结果就说明了以往学界的状态。

老师微笑着点了点,似乎在称许我们班是孺子可教也,刚好常态分布。

陷害教唆的处理方式,通说是不可罚,因为警方身为幕后的诱使者,并没

有要攻击法益的意思,警方是执法者耶,怎么可能真的希望大家来援,正如赖

x洁刚刚也绝对不是希望我真的小平一样。

嗯嗯,这样说我完全可以接受,也就是教唆行为除了引起正犯为不法行为的

决意,还必须有让正犯实现构成要件的双重故意。

可是学者传统的多数看法,是认为必须处罚哟。其中一个要的原因是,

行为出于陷害他之动机而教唆,恶更深,更有处罚之必要!不过我们之前

讲过,现行b刑法/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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