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权》(77)(3/4)
孟红盈摆摆手。
孟鹤歪着感到疑惑。
“送书倒是可以。”孩的姑姑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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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答辩况
被告孟企及其辩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没有异议。孟企的辩护认为,被害孟鹤与被告孟企系单亲家庭,且与被告亡妻外貌过于相像,受朝夕相处的环境和来自被害好感的多重影响,不能对被告套用一般立场,且被告没有在被害十四周岁以后未对其使用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之发生关系,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
放学铃响后又过了好几分钟,孟鹤仍坐在课桌前奋笔疾书,并没有注意到站在一旁的张茗和李莉两。
李莉把手拍向孟鹤的课桌桌面,“小鹤!”她敦促着让孟鹤把学习笔记收起来。
孟鹤抬看见两担忧的眼,对她们微微笑了笑。
“来!”莉拉等小鹤收拾完书包,立刻拉着她手将她拖出校门,钻入了李传云的车里。
“爸!能不能帮我一个的忙?”长相标准身材高挑的孩开。
“什么忙?能帮的我才会……”
“是关于我最好的朋友的,你就答应了吧!”孩叉着腰,气势。
“小鹤的?”李传云问。
“李叔叔……帮帮我爸爸……”
“求你了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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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孟企与被害孟鹤(户登记出生期为20v9年7月19出生)系亲生父关系。被告利用其监护关系,与被害发生关系共45次,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孟企被告利用其监护关系与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发生关系,其行为构成负有照护职责员侵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孟企供认其妻子亡故后一直单身,平时没有生活,在照护儿的过程中与孟鹤产生好感,辩护提出被告孟企在被害十四周岁以前没有与其的故意和目的,在被害十四周岁以后也没有对其使用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不构成强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孟企已获被害的谅解,可酌从轻处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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