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权》(77)(4/4)

十六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三天后开庭,你可以去,但最好不要,庭审其实就是流念稿过个流程,你的证言咱检方都知道,会委派委托的。”警对孩说道。

孟鹤满脸疑虑地看着她。

“结果呢基本都定好了,你去了也是给你爸爸压力,搞不好有什么变数我也说不准。”

“我在那里会对他不利吗?”

“嗯,你好好准备考试更重要,你爸是这样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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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孟企犯负有照护职责侵罪,考虑被告的犯罪节、悔罪表现、再犯的危险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六个月,五年内禁止从事教育行业以及与未成年相关的职业。(刑期从判决执行之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折抵刑期一)。

冯老师站在讲台前,环视了一下教室,三十多名学生正齐整整地低做题,不发出一点声响。她多次转身抬看墙上的时钟。

她看向靠墙座位的孟鹤,看她眉眼间没有任何表,反倒自己逐渐焦躁起来。

突然,班主任大步走下讲台,拉着孟鹤拽她起来。

“孟鹤,跟着我。”说完,她急冲冲地往教室后面走去。

走到门时她又反身对学生们说了句:“好好做题不要吵闹。”

冯老师领着孟鹤来到学校停车棚,将自己的电动摩托车推了出来,递给孩一个盔,说:“去法院。”

孟鹤捧着盔,先是呆呆地看着老师,然后带着月眉星眼,冲她灿灿笑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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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起十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省高级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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