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刑法课(一)(13/14)

师浑圆坚挺的臀部,随着老师写板书的节奏,老师可的小屁屁竟然也微微抖动着,我真的已经心猿意马,快受不了诱惑了。

现在,小平,你告诉我,老师的器能侵入你的器、门或腔吗?写完板书重点,老师又大方地将身体转了过来,双腿张开站立,微曲着将下腹部略往前挺,露出那条隐密的美丽细缝,似乎要我赶快回忆起她器的模样。

我呆了半响,现在要赶紧唤起我仅存的良知,不然她连公然裸体都敢做了,如果我不会回答这问题,她会不会一刀砍到我半死、然后把我用水泥灌浆只露出半颗、然后丢到牛稠溪,我想是不用怀疑。

我盯着老师的胯下,彷彿在回忆刚刚的桃源美景般,勉强说出:不行,老师的器只能被侵入,无法侵入别

非常好!不枉费老师特别『照顾』你。

各位同学要知道,解释刑法需要非常严谨,因为它是严格的强行法规,如果可以随意扩张解释、类推适用,那很多形下都会变成掌权者刬除异己的手段,学刑法的法律必须要坚守刑法条文的严格解释。

如果今天定义如修正前刑法第十条第五项是『进入』,而老师的器官怎麽样也不可能进入小平的器官或门、腔,所以除了使用器物或身体其他部位进入他器,不可能以器来侵而使自己该当刑法第十条第五项第一款关于的主体!因此,我们在95年7月1即将施行的修正后刑法,已经把原条文的『侵入』改成『进入』或『使之接合』,这样,老师下次用强制力将器官套上小平的阴茎时,因为达到接合的状态,就会落入强制的规范处罚范围,从此刑法第十条第五项就再也没有法律漏可以钻了,但是小平还是有法律『』可以钻。

说完这个冷笑话,老师科科地笑个不停,不过同学都没有反应,脸上都是三条线,只有我回味着老师的话语,憧憬着难道真的能在课堂上钻老师的『法律』!看见冷笑话没有引起学生应有的反应,刚好下课时间也到了,老师坐在第一牌学生的课桌上,感地默默穿上内裤、丝袜、高跟鞋,冷冷道:谢谢各位同学配合,现在下课!注1:95年7月1之前,刑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是:行为后法律有变更者,适用裁判时之法律〈若坚守刑法不得溯及既往的原则,应该要适用行为时之法律为是〉。

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于行为者,适用最有利于行为之法律。

〈意即以往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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