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刑法课(三)(4/16)
的片段,周星驰对谷德昭说:都当着面说要再来一次了你还上当。
刚刚才从地上爬起来的两位男同学大概就是这种心吧。
我只能说,陈湘宜老师,我真是猜不透你啊。
须臾之间,老师已经穿上粉红色衬衫:就是因为主观构成要件太难判断,所以大家要切记,判断犯罪的成立一定要用客观事实来审视行为的主观意识,再用行为
所声称的主观意识来确认他真正的主观意识。
易言之,法官与检察官判断犯的犯意绝对不是空
无凭,而是用客观事实去佐证的。
我们接着就是要先说明客观构成要件。
客观构成要件包含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或行为结果、手段、状、以及因果关係。
以杀罪为例,扣除刑度的规定,杀
罪的法条只有短短规定『杀
者』,从杀
罪的条文当中,我们就可以发现它的客观构成要件有省略的行为主体─『者』(杀
的
),行为客体─法条中的被杀的『
』,行为─『杀』,至于手段和
状并不是所有犯罪都会规范,而结果也仅止于结果犯的类型会需要讨论。
相对于结果犯的类型,另有所谓行为犯,举例来说,杀罪,如果发生
死的结果,即是既遂,没有
死,则是未遂;至于通姦罪,有什麽结果可言?只要你姦
的对象是别
的老婆老公,姦
成立之际就既遂了,不需要搞出特定的结果才算通姦─例如:搞到别
老婆大肚子也只是普通的通姦罪,但是法官会不会依据刑法57条做刑度的考量就不知道了。
故,行为犯只需实现构成要件规范的行为类型,不需要产生任何结果就会构成犯罪既遂,例如通姦罪、重婚罪、公然侮辱罪;结果犯则通常需要有特定的结果才叫既遂,例如:杀罪的
死,伤害罪的受伤,毁损罪的物品、文书、建筑物毁损。
一般刑法总则教科书都会提到的我们就不多加着墨,我们今天针对手段来说明。
大家看刑法妨害公务罪章的135条─妨害公务执行及职务强制罪,请小平来念第一项。
喔,对于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施强胁迫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然后再念刑法221条的强制罪。
我有没有听错啊,她叫我用念的耶,呵呵,第一次安安稳稳地坐在椅子上听讲跟有关的法条,不知道是幸运还是不幸。
对于男以强
、胁迫、恐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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