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刑法课(三)(5/16)

、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现在,假设老师是公务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你试试看对老师施以强或胁迫。

陈湘宜老师向我一摊,就像刚刚她踢飞两个同学前,做出的我没有杀伤力的动作。

这次要到我被踢了吗?我脑海里又浮现电影食的画面─都当着面说了要再来一次,你还上当!靠,我哪敢真的对她做出什麽强、胁迫的动作啊。

你放心啦,儘管对老师示范何谓强胁迫,老师保证不会像刚刚那样踢飞你的。

陈老师下巴略向我扬了扬,示意要我动手。

不敢违逆老师意思的我,虽然确定要做了,却不知怎麽表现,只能畏缩地走向老师,轻轻推了老师肩膀一下。

蛤?这就叫做强胁迫喔?那全台湾有99%的都要该当妨碍公务罪或强制罪了!老师莫可奈何地笑着。

那,如果是强制罪的强行为呢?你觉得要达到怎样的程度才叫做强?咦?我想了想,那应该要很粗吧,要用强的方式使一个承受违反其意愿的,那不是要使用相当的蛮力吗?法条用语同样是『强』,即使这两种强实质上并不相同,但起码可以联想一下,要使承受违反意愿的,所施用的力量既然那麽大,要妨碍公务员所施用的『强』又岂能仅仅止于推肩膀、拉拉手的程度。

小平,现在就对老师做出足以该当强制罪的强行为,如果程度上都足以实行强制,那当然也足以妨碍公务员进行公务。

你这样说我是懂啦,可是你毕竟也大我没几岁,又长得那麽漂亮(只是心黑了一点),要我对你拳打脚踢的我实在下不了手。

于是我把手在老师面前比划了几下,最后还是没能动手。

就在我衡量到底该怎麽出手的时候,又有一个不怕死的男同学自愿示范。

他一上台,竟然一把就将老师的衬衫衣襟抓住,用力一扯之后,粉红色的直条纹衬衫就丝毫发挥不了遮蔽的功能了,从衣襟开始,5颗扣子全部随着他的一扯而依序掉落。

哇咧!这件衣服很贵耶!看到老师的胸罩又露了出来,同学们还未发出惊呼,老师自己先叫了出来,接着骤不及防,右脚先旋踢上去,左脚接着迴旋踢又巴了上去。

干,你不是说保证不会像刚刚一样踢飞学生的!雪特!这麽贵的衣服就这样给我扯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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