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刑法课(十)(8/12)
立犯罪?哎呀,此时班上一阵低气压,大家都在反省为什麽刚刚放任我强制蓓君,却没有
中断我的兽行。
也难怪他们要难过,刚刚真正对蓓君伸出援手的只有我(挺),要不是我当机立断,我的分身就灌满蓓君阴道内了。
大家不要难过,你们在刑法上确实没有帮助蓓君的义务,当然基于道德如果要帮助他那是很好,但至少今天你们不帮助蓓君并不成立犯罪。
老师骑在没有链条的小蓝上用脚滑来滑去,像平常走来走去讲课那样,感觉很智障。
学理上把不作为犯成立的要件分为1、构成要件结果出现;2、行为具有保证
地位(作为义务);3、对于法律所期待行为之不作为;4、作为可能
;5、因果关係与客观可归责
;6、不作为与作为等价。
刚刚小平强制蓓君,构成要件结果出现了,而老师我具有保证
地位,而且法律期待我作为而我却袖手旁观;刚刚只要我介入,势必能阻止小平
蓓君;因果关係与客观归责更明显,都是我造成的;我的不作为和小平的作为等价,我介入的话,蓓君就不会被强制
,若我不介入,如刚刚发生的,蓓君就被强制
。
其中最值得讨论的,乃是否具有保证地位此一要件。
通说认为保证地位的类型有以下数种:1、法令之规定;2、密切之共同生活关係(最近亲属关係);3、自愿承担义务;4、危险共同体;5、危险前行为;6、危险源监督;7、场所管理者。
大家认为老师的保证地位来自哪一款或哪几款?几乎同时,有好几个同学回答危险前行为。
没错,老师之所以是小平强制蓓君的不作为犯,保证
地位来自于5、危险前行为,若不是老师营造不得不强制
的义务冲突环境,小平也不用强制
蓓君。
场所管理者?坐在公妈位的何心瑜边举手边回答,不过她好像对答桉不太有信心。
很好,老师也是教室的场所管理者,有义务制止一切不合理、不合法的事件发生。
陈老师似乎对学生尝试可能错误的回答感到很满意。
靠夭,你上课到现在有哪件事是合理的,还好意思说制止不合理的事发生咧。
危险源监督义务。
我还被绑着不能举手,不过我尝试着往上挺出下半身,就当成举抢答好了,一辈子大概不会再有这个机会做这麽搞笑的举动,我要把握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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